冒用名義車輛,以實際使用人課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冒用名義車輛,以實際使用人課徵使用牌照稅。

近來,有民眾因遭人冒用名義購買車輛,該車輛行駛在公共道路上,因為未按時繳稅及定期驗車,收到使用牌照稅催繳繳款書、違章處分書及罰鍰繳款書,才驚覺事態嚴重。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反映後,才知道自己遭人冒用名義購買車輛,須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訴,欠稅、罰鍰才不會落在自己頭上。

該局表示,遭人冒用名義領用牌照的車輛,身分證已遭冒用的車主須向監理機關申訴,監理機關受理後會將該案件移送警察機關偵辦並登記車籍為「刑事案件註銷」,偵辦中該車輛欠繳的使用牌照稅或罰鍰,會暫停向車主(遭冒用名義人)催繳及執行,等法院判決確定或確認使用人後,稅務局則改向冒用人或實際使用人催繳欠稅或罰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2015/08/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