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應先抵繳積欠稅款後方得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時,稽徵機關將就其未繳清之欠稅,先行辦理抵繳,並於扣抵後寄發抵繳證明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說明:因 9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案件已於100年1月20日前全部處理完竣,邇來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表示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尚未收到退稅款,經查明後該個案因尚有欠繳其他年度稅款,須先抵繳該欠稅,惟因不足抵繳欠稅款,致無餘款可退還。
該局同時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之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查明是否有積欠稅款,若有欠稅款尚未繳清,則先抵繳該積欠稅款並通知納稅義務人,抵繳後如尚有應退稅款,再退還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呼籲,絕對不會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辦理退稅撥款事宜,且自動櫃員機只有匯出功能並無匯入功能,納稅義務人如接獲可疑電話,請向戶籍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千萬不要盲目聽從電話指示至銀行提款機前「輸入任何資料」,以免存款被提領一空,屆時後悔莫及。【#103】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股長 姓名:賴傳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