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清查作業即將展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4年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清查作業即將展開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9月起,將針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已核退土地增值稅之案件進行全面清查,若清查發現重購的土地5年內有移轉(買賣、贈與配偶或他人、交換、拍賣……等)或改作其他用途(營業、出租、將戶籍遷出……等),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所謂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重新購買之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金額,即可就原先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民眾,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必須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且所有權不能移轉,以免土地增值稅款被追回,喪失退稅權利。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