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書載明收取金額並蓋章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5/08/26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租賃契約書載明收取金額並蓋章應貼印花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就須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提醒,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處5至15倍罰鍰。。您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更新日期:2015/08/26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