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稅務局說「NO」!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單獨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稅務局說「NO」!

近日住在基隆的一位陳先生,於一個多月前賣了一塊土地給友人,因友人遲遲不支付土地價款,遂向稅務局單獨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經稅務局以未經買賣雙方共同申請而否准。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是經買賣雙方共同向稅務局申報現值,如果在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要申請撤銷是可以的,但為顧及買賣雙方權益,應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銷理由,並檢附原契約書及原核定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共同提出申請,稅務局才會准予撤銷,陳先生在未經對方同意下單獨申請撤銷申報,於法是不允許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例如經法院判決確定、訴訟和解或調解成立,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的案件,嗣後因故撤銷,就可以由權利人持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單獨向稅務局申請撤銷申報。

如果您對土地增值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2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