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等天然災害致汽機車受損,修復期間按實際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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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等天然災害致汽機車受損,修復期間按實際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颱風等天然災害致車輛受損須修復始能使用,但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可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災害受損情形嚴重不堪使用時,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並將車輛交合法環保回收廠商處理,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廢前1日,切勿將受損車輛隨意棄置於路旁,以防不肖人士做為不法之工具使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