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免繳憑單所載與實際所得不符,納稅義務人仍不得免除誠實報繳之義務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其薪資所得30萬元,經該局查獲,併課其綜合所得稅,並未裁罰。甲君不服,主張其任職單位雖經人檢舉,有短報員工薪資所得之事,但其係依據扣繳憑單金額申報,應不可歸責。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按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有所得即應課稅,為所得稅制之基本原則,是取有應稅所得者即應誠實申報,縱雇主開立不實之扣免繳憑單,納稅義務人仍不得免除其誠實申報納稅之義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98097
  彙總編號:10003-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