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確定應退、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行政救濟確定應退、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經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都要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稅務局提醒民眾,為避免行政救濟確定後加計利息增加租稅負擔,可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後,再提起行政救濟,則不論行政救濟結果如何,權益皆獲得保障。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