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日前發布釋令,有關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按財政部104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令釋,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即印花稅之課稅憑證,不限於傳統紙本書立之契約,並及於無紙化之電子契約。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應稅憑證及稅率分別為銀錢收據4‰、收受押標金收據1‰、承攬契據及不動產移轉契據1‰,另買賣動產契據每件12元。得標廠商如有簽訂應稅採購電子契約,於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繳足印花稅,未依規定繳納者,即應按相關規定處罰。 地方稅務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於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網路帳號申報繳納印花稅,也可至地方稅務局及其羅東分局或宜蘭縣政府為民服務中心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若有印花稅任何疑問,歡迎使用總局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800-232234;亦可逕洽印花稅承辦員總局9325101轉156、羅東分局9542226轉402。

更新日期:2015/07/28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