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令發布,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如果適用較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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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發布,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如果適用較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可以適用

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又該法第2項:「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2項即指解釋函令發布不適用於已核課確定之案件,而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如果適用較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則可以適用。凡解釋函令發布之後,所提出的申請案件,則必須適用新發布的解釋函令。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3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07/2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