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購法拍屋再轉賣應注意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法拍屋再轉賣之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

 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拍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公告現值者,其計算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是以拍定價額為準,換言之,這之間所造成的影響,是拍定人的前次移轉現值會以比較低的價格為準。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不能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否則政府可以照價收買,若政府沒有錢照價收買,最低限度就是以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一般人都誤以為同年度的土地移轉,因為公告現值沒有調整,不會被課到土地增值稅,殊不知,像這種以低價買進法拍屋的情形,由於標價低廉,使拍定人取得成本降得比同期公告現值還低,就算是同年度移轉土地公告現值不變,但因前次移轉現值取得較低,造成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情形發生。

 該處提醒民眾,如果想藉轉售法拍屋獲利,最好要把稅負的因素一併考慮進去,免得到頭來才發現打錯如意算盤!若您有相關疑義,可利用服務電話查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