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因天災受損送修停用期間可免繳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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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車因天災受損送修停用期間可免繳使用牌照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遭受損害必須送廠維修暫時無法使用,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如無法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受災車主得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村、里長出具的災害證明及修車廠開立的修復發票,證明確有停駛情形者,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1-167洽詢。

承辦員:葉淑鳳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9

更新日期:2015/07/2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