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較高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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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較高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機器(動產)設備合約書之合意當事人,若將器材設備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合約,則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指出,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記載收安裝費用,而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擔保交易設備品質者,則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而以新臺幣12元貼用不足之合約,應自動補貼,以免受罰,若有相關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更新日期:2015/07/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