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無償供公眾使用,僅限供公眾通行的道路才能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條文,業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該局已訂定作業計畫,對於不符合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將主動清查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該局指出,原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未限制公共使用範圍,以致免稅優惠浮濫,造成土地低度利用,例如作為廣場、綠地或簡易公園等,亦可適用免稅。該條文經行政院修正發布後,明確定義私有土地必須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且非屬法定空地者,方可享受免稅之優惠
該局進一步表示,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已非屬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起,即100年恢復徵收,該局將主動清查及改課地價稅,並發函通知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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