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計算本國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時,須以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乘以50%。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計算本國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時,須以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乘以50%。

太保市許小姐來電詢問:公司今年分配股利時,股東可扣抵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方式與前一年度有何不同?又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如何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開始實行本國個人股東獲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度,但營利事業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公式並未修正,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9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惟計算本國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時,須以前開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乘以50%。
該分局並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稅額扣比率計算之金額,應全數於分配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5/07/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