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農地,經檢附新所有權人名義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可予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當事人如果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在收到稅捐稽徵機關依法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相關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所謂的當事人,包含法院拍賣之拍定人即新所有權人,拍定人如果在拍賣後,才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當然可以持記載為新所有權人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