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若車主將其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使該車輛已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基於上開規定,不論是移用車輛或被移用車輛,都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君擁有A、B兩輛車,A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B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若甲君將A車號牌懸掛於B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A車與B車將各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甲君將被處罰鍰36,700元(7120*2+11230*2) ,處罰可謂不輕。

  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遭受處罰。對以上說明若仍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