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所有車輛仍適用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監護人所有車輛仍適用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與同一戶非二親等之親屬為監護關係,監護人所有之車輛如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准適用使用牌照稅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之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情況無駕駛執照者,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