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已繳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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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已繳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稅

(臺中訊) 日前民眾電話詢問,承攬合約甲乙雙方已訂妥合約各持一份,並已繳納1萬元的印花稅,事後因故合約無法履行,該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承攬契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甲乙雙方均應就其手中持有之合約,貼足印花稅票(或不便貼印花稅票者得以大額繳款書繳納)。至於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的理由,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攬,另訂新合約者,須再繳納印花稅,額外增加了一筆負擔。最後提供民眾一個節稅的作法,倘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變,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屬並未另訂合約,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