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非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可申請重購退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非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可申請重購退稅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購自宅用地之退還土地增值稅不以地價稅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要件。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起2年內重購未超過3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7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即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重購退稅,尚不以出售土地或重購土地經核准按自宅用地課地價稅為要件。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尚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於土地出售前1年內及重購後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方符合為自用住宅用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