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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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臺中訊) 經重購退稅而嗣後被法院拍賣之重購土地,是否因拍賣移轉非出自本意,稅捐機關無理由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該局說明,列管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者,即有違上開規定;移轉原因雖然是非出自本意經法院拍賣,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