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可依權利範圍分管並按實際使用情形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共有房屋可依權利範圍分管並按實際使用情形課稅

偶有民眾來電詢問,共有房屋可否辦理分管,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共有房屋分管使用且使用情形各不相同,為因應事實需要並兼顧便民服務,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申請其分管部分之實際使用情形分單課徵房屋稅,惟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應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辦理房屋稅相關事宜,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17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