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行政處分,救濟方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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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政處分,救濟方式也不同

納稅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被駁回,不服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說明,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有兩種,一種為有核定稅額通知書之處分,另一種為非核課稅捐之一般行政處分。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又依訴願法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所以納稅人如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或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被駁回欲提起行政救濟,此係對稽徵機關之一般處分不服,而非對核定稅額不服,應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更新日期:2015/06/10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