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辦理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但土地如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則不適用上述減徵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因繼承取得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後再行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作為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負已獲減輕,故「繼承」亦屬移轉發生原因之一,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非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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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6/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