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契約並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可以再申請註銷先前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之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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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買賣契約並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可以再申請註銷先前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之撤銷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買賣經雙方當事人解除買賣契約並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應不准再註銷先前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後,當事人如解除買賣契約,得申請撤銷該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惟該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一經撤銷,即失其效力,應回復其未申報前之狀況,尚不得再申請註銷該撤銷案,以維持行政秩序之穩定。

  該局進一步提醒,當事人如再成立買賣契約,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重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