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課徵取得之農地違規使用,必須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不課徵取得之農地違規使用,必須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接獲民眾詢問,曾違規使用之農地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務必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已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後切勿再次違規使用,於再移轉時才可享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