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內之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免稅之條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內之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免稅之條件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財政部88/04/08台財稅第880194828號函釋規定,位於國家公園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為仍屬依原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符合將來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對於其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是以,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需檢附鄉、鎮公所核發之分區使用證明其為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屏東縣政府所核發其符合將來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才能適用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106-10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05/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