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減免】連日豪雨發威,若遭遇災害損失,可申請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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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連日豪雨發威,若遭遇災害損失,可申請減免稅捐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提醒民眾:連日豪雨發威,如有災害達到減免標準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提出,或以電話、傳真方式向本局(3622021)或民雄分局(2067479)先行報備,再補填申請單及相關損失資料,如因交通不便或中斷可先向各鄉、鎮、市公所報備,以維護自身權益。 災害損失包括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地方稅稅目,分述如次: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 該局特別提醒,受災民眾除臨櫃洽辦外尚可至該局網站首頁/書表下載/其他,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報)稅捐減免,如有任何疑義可電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 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係屬國稅,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如有疑義,請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洽詢(電話:0800-000321)。

更新日期:2015/05/25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