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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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間贈與之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亦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提醒民眾,日後土地欲再移轉時,是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