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總機構統一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將配賦予分支機構之字軌起訖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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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總機構統一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將配賦予分支機構之字軌起訖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說明: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得由總機構申請一併配賦,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將配賦予分支機構之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該所表示營業人如未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按規定格式將其使用之本期字軌、起訖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將導致該營業人之分支機構所開立發票產生非屬其所申購發票之異常情事。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康淑真,電話:04-23051116分機328)

更新日期:2015/05/2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