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切勿因小失大挨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切勿因小失大挨罰﹗

日前有自用小客貨兩用車的車主因其愛車原向監理機關登記為自用小貨車,後來改設座架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被警方查獲,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被稅捐稽徵機關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車輛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其變更後應納稅額高於原納稅額致有差額者,納稅義務人依法即負有繳納差額稅款的義務,該條文第2項所稱「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係指納稅義務人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車輛由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變更為應稅或應納較高稅額時,未依同條第1項規定,繳納按日計算差額部分的稅額。

 

該處進一步說明,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並且已變更為應納較高稅額的車種,未依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繳納差額稅款,即構成視為移用使用牌照的要件,將被稅捐稽徵機關補徵差額稅款,並裁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款。

更新日期:2015/05/25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