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先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再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員林訊】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辨法」已於99年11月8日發布,並追溯至99年1月1日起實施。如公司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後1個月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99年度申請期限為100年2月至6月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之基本資格。 另公司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曆年制公司99年度為100年5月申報),依規定格定填報,並檢附有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此外,公司如有依前揭辦法規定,應申請專案認定者,請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逾費用發生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始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專案認定及創新研究發展事業認定,如有疑義,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詢,應辦理專案認定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費用。 (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費用。 (四)公司與國內、外業者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新聞稿聯絡人:第一股 黃慧瑄 聯絡電話:04-8332100轉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