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給中低所得弱勢家庭可省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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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給中低所得弱勢家庭可省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內政部為提高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弱勢家庭意願,放寬公益出租人的條件,以增加公益出租人數量。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為1.2%,而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是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公益出租人」,過去需透過租屋服務平臺於「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並將住宅租給中低所得家庭者,才可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本次內政部修正擴大出租管道,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自行媒合,將住宅出租中低所得弱勢對象作住家使用,也可以成為公益出租人,適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