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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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現因辦理繼承過戶,但地上建物仍作住家使用,地價稅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取得之土地,雖土地用途並未變更,且繼承人亦遷籍於此,但土地所有權人既經變更,即需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申請。該局進一步說明,因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相差五倍之多,所以經繼承取得之土地,民眾應於辦竣過戶登記,完成所有權人變更後,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度9月22日之前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申請,才能於當年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度才能開始適用。

    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111~118分機(第一股),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