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保存登記建物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變更名義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未保存登記建物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變更名義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該局說明,目前地政機關對於有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於繼承或移轉時會主動通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名義變更。未登記之建物因無資料可稽,故應直接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繼承名義變更。

若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謝淑珠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104

更新日期:2015/05/1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