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印花稅檢查開跑囉!
104年度印花稅憑證檢查作業開始了,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檢視最近5年內各項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如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稅票的情形,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補繳(貼)印花稅票,以免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
稅捐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每年均實施印花稅檢查,今年檢查對象除了營造工程業、廢棄物清理業、建築營造業、不動產開發業等書立較多承攬、買賣合約之行業外,並將護理機構、養護院所、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醫院診所及金融業等較常開立銀錢收據者也列入查核範圍。
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等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該處說明,檢查前會發函通知受檢對象,請提供5年內帳簿及相關憑證資料供查核。業者應儘快自行檢查所書立應納印花稅之各項憑證,若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稅票的情形,請儘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繳(貼)印花稅票,否則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須補繳(貼)用印花稅(票)外,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該處呼籲,切莫因一時疏忽而造成荷包損失。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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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5/07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