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開立之銀錢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補習班開立之銀錢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因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所書立之各項憑證,需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規定,按銀錢收據金額的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若應繳納印花稅之憑證數量較多,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及利用網路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後,可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只要在單月15日之前上稅務局網站申報印花稅,即可自行列印繳款書,至7-11、全家、萊爾富或來來(OK)等便利超商﹙限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不但可免去逐案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的手續,亦節省往返地方稅稽徵機關之交通時間,省時又便利。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一經查獲漏貼,除補稅外,尚需處5至15倍罰鍰。

  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