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籲請產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高額貨物或勞務之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違漏請於查核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繳,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籲請產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高額貨物或勞務之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違漏請於查核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4年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本年度選案查核輔導期間將自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度5月31日止,廠商產製貨物(或勞務)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特種勞務或特種貨物(如1.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2.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3.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4.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5.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6.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請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為落實愛心辦稅並鼓勵廠商誠實申報繳納稅捐,避免產製廠商不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相關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特蒐集彙整編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請把握時效於旨揭輔導期限內自行檢視帳證及是否已依規定報繳,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呂文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302)

 

更新日期:2015/04/3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