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無償供公共使用而免徵地價稅之私有土地,除道路用地外,應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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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無償供公共使用而免徵地價稅之私有土地,除道路用地外,應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目前正在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工作,原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除實際作道路使用之土地可繼續免徵外,其餘土地應自10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因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行政院於99年5月7日修正限縮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始可免徵地價稅,但不包含建築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因此,稅務局本年度將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列為清查重點,例如無償供公共使用之公園用地等,如有不符規定者,應自100年起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再次強調,所(管)有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土地,如有未按原核定使用之土地,請速向該局申報,以免經查獲遭補徵漏課的稅捐且還會被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如對清查有不明瞭者,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查詢。

更新日期:2015/04/2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