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提醒您應依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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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提醒您應依限繳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自用車及營業用上期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到4月30日截止,提醒民眾記得於期限內繳納,如果沒有收到稅單,請速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民眾繳稅,政府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除了以往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外,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還可以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及QR-CODE等方式進行繳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逾期繳納稅款,除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外,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被查獲,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請務必依限繳納稅款,以免逾期受罰。

更新日期:2015/04/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