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使用牌照稅困難者,可申請分期延期繳納。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繳納使用牌照稅困難者,可申請分期延期繳納。

104年期使用牌照稅自4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民眾或營利事業如果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可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上載的繳納期限截止日前,就近向該局總分局申請分期延期繳納,並應提供低收入戶、領取救助金、賑災金、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證明文件,或者因為發生人力不可抗拒之事由有財務困難且由該局查明屬實者,即可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因為欠繳以前年度稅捐而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的催繳通知書或執行命令,仍無力繳納稅捐,可向該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如此,才能避免您的愛車,因為未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而被查獲有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行駛或停放公路、街道,巷弄、路邊停車格)的事實,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了應補徵本稅外,還要加處1倍以下罰鍰,對經濟困頓的民眾或營利事業無異是雪上加霜。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2015/04/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