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可多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可多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林先生與其太太及未成年子女設籍苓雅區,林先生苓雅區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去年底林太太與她弟弟共同繼承其父親遺留下的小港區1筆房地,房屋及土地由雙方各持分1/2,由其母親設籍,詢問該筆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等要件,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但如土地所有權人另有土地供其直系尊親屬〈包含父、母、岳父、岳母〉,或已成年子女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若林太太與她弟弟持有的房地,符合上述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要件,不論林太太與她弟弟是否在小港區設籍,只要其母親設籍於該址,並於10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將不受1處限制,均可在今年度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提醒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請於9月22日前至該處臨櫃申請或至該處網站「線上申請」或「網路申報」,幫您省荷包。

更新日期:2015/04/21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