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籍地變更或新增通訊址請向監理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籍地變更或新增通訊址請向監理機關辦理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係依行車執照登記地址(即戶籍地址)或依車主所申請的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通訊地址)發單,戶籍地址變更或欲新增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通訊地址)的車主,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該處說明,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有幾項規定:

1.申請對象限以個人名義登記的車主(公司行號自103年4月16日起已不再受理)。

2.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僅能擇一申請,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

3.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或「託他人代收轉郵件之地址」不得申請。

4.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者,除須填妥申請書外另應檢附身分證及行照或駕照影本辦理。

5.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提出申請,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完成登記,未即時申請之權益受損,申請人不得異議。

6.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辦理方式如下:

(1)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公路監理機關臨櫃辦理。

(2)可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及網路等方式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

(3)申請書可向公路監理機關索取或於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s://www.mvdis.gov.tw)下載。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2015/04/20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