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逾期檢驗被註銷牌照的車主,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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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逾期檢驗被註銷牌照的車主,請留意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若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逾期6個月以上,監理機關就會依規定逕行註銷牌照,在未經檢驗合格重新領牌期間,如有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被查獲,稅捐稽徵機關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予以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說明,車輛如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在未經監理機關檢驗合格重新領牌前,依規定不得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故在該段期間使用公共道路,即構成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之行為,將被補稅及處罰。

該處特別呼籲各位車主,每年4月份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應先行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過期,如已過期,有可能您的車子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2015/04/17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