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雖申報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額,仍會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如為虧損狀態,加計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時,是否仍會遭到漏稅處罰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虧損3百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公司短漏報營業收入1百餘萬元,致漏報同額之所得額,經加計漏報之所得額後,雖核定其全年所得額為虧損2百餘萬元而無應納稅額,但仍應依稅法規定,按短漏之所得額1百餘萬元,依97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5﹪計算罰鍰9萬6仟餘元,因逾規定最高限額,該公司最終遭罰9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切勿因申報營業虧損而掉以輕心,仍應注意誠實申報,以免在營業虧損之狀況下,還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 06-2221045
  彙總編號:10003-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