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移轉不受重購退稅5年追繳限制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移轉不受重購退稅5年追繳限制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為減輕買房負擔,曾經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者,應注意買入後5年內不能再移轉之規定,但如因繼承而移轉,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一般民眾都知道出售自用住宅,一人一生可享受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此外,在2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條件,還可以申請退還賣出土地所繳的土地增值稅,這就是土地稅法第35條的重購退稅,重購退稅雖沒有次數限制,但仍要注意新買土地5年內不能再移轉,且不能改變用途,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惟因繼承而移轉者為例外情形。但仍需提醒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5年內將該地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至該局全球資訊網/ (網址:www.changtax.gov.tw)查詢,或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5

更新日期:2015/04/1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