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配偶房地再出售,土地增值稅等相關課稅規定報您知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贈與配偶房地再出售,土地增值稅等相關課稅規定報您知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關係存續中以「贈與方式」移轉並取得其配偶之不動產,可享有多重的租稅優惠,其土地移轉,可以申請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該贈與的財產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又未來出售,在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計算持有期間時,依財政部最新令釋,可將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於計算奢侈稅之持有期間時,可以將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如甲、乙於103年12月1日結婚,甲妻將婚前購買的不動產,於104年4月1日贈與給乙夫,乙夫嗣後出售,計算持有該不動產期間時,可以加上甲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的4個月期間。因此,乙夫只要再持有1年8個月以上,持有期間即超過2年,出售該房地不課徵奢侈稅。   該局另指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如併計其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未逾2年者,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用房地等規定外,仍應課徵特銷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房地前應審慎評估,多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對奢侈稅有任何疑義,可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或向國稅局查詢。如有土地增值稅疑義請撥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2、305-306洽詢。

更新日期:2015/04/14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