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管理人或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只要有欠稅未繳清,全體共有人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設管理人或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只要有欠稅未繳清,全體共有人負連帶責任!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且依民法273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納稅義務人之一繳納其自行應分攤部分之稅款,對於剩餘之欠稅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並不能免責。舉例說明,分單繳納應有部分之地價稅,公同共有人或繼承人已向本局申請分單完納應有部分或應繼承比例之地價稅,亦不能視為應納稅捐已繳納,本局仍可就剩餘欠稅催繳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

更新日期:2015/04/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