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已完竣之土地,即使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共設施已完竣之土地,即使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有些民眾疑惑為何原課徵田賦之土地,目前仍作農業使用,卻因公共設施完竣而需改課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仍作農業用地使用……。」所以非屬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其公共設施完竣之後,即使目前作農業使用,已不屬於課徵田賦之範圍,依法仍應自完竣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完竣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都建設完成而言,如有一項未完成即不屬公共設施完竣區。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收到該局因公設完竣改課地價稅之通知函,對於完竣範圍之認定有疑義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確認。  

  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111~118分機(第一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