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財團或非社團法人組織之寺廟收受信徒香油錢所開立的收據、感謝狀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非財團或非社團法人組織之寺廟收受信徒香油錢所開立的收據、感謝狀應貼用印花稅票

就讀大學的張同學來電詢問,老師上課說收到銀錢所開立的收據,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為何寺廟開給媽媽的捐款收據卻沒有貼花?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寺廟收受信徒自由樂捐、隨喜佈施之香油錢所開立的收據,屬印花稅法第2條規定之銀錢收據,如以開立感謝狀代替收據,則該感謝狀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依法均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又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免納印花稅。所以,寺廟如有辦理財團或社團法人登記,所開立之捐贈收據或感謝狀可免納印花稅。張媽媽捐款的寺廟,因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所開立的收據才會沒貼花。

該處提醒,除已辦理財團或社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可免納印花稅外,非財團或非社團法人組織之寺廟收受信徒之捐贈或香油錢所開立的收據或感謝狀,均應貼用印花稅票,未依規定貼花經查獲者,可處5倍至15倍罰鍰,請納稅人注意,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2015/04/07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